“ NJ -ITPA和UCSPA”类别的存档
一名原告提出了针对其商业一般责任保险人的索赔主张。他指称水在被保险人用来建造的挡土墙上损坏了被保险人的工作。但是,没有第三方就被水毁坏的墙对被保险人的损失提出索赔。保险人拒绝了该索赔,即关于为第三方建造的隔离墙的损害索赔,而第三方在该隔离墙上未提出任何索赔。
首先,法院裁定没有违反合同,并基于这些理由驳回了多项指控。但是,开除是没有偏见的,如果原告可以提出表明违约的特定事实,则可以对其进行修正。
接下来,法院驳回了指控违反新泽西州《不公平要求和解做法法》(UCSPA)的指控。法院指出“ UCSPA不适用于一般责任和财产保险。”因此,“ [b]因为该保单是一项一般责任保单……而不是人寿或健康保险保单或年金,所以UCSPA计数...在不损害其效力的情况下被驳回。”法院明确拒绝处理没有UCSPA私人诉权的论点,并称法律对此尚不明确。法院允许进行修改,但原告“必须提供其他事实指控,详细说明该政策如何归入UCSPA。”
第三,原告基于不充分的调查提出了恶意索赔。法院判决新泽西州的恶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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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声明因恶意拒绝保险而提出的索赔,原告必须表明:(1)保险人缺乏合理的拒绝保险利益依据,(2)保险人知道或or顾后果地忽略了缺乏合理理由拒绝提供保险的理由。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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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诚实的索赔应“根据“有争议的”标准进行分析,该标准认为,“ [i]如果索赔是“有争议的”,则不会造成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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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在新泽西州建立第一方对剥夺利益的恶意诚信主张,原告必须表明'没有任何有争议的理由拒绝剥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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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当被保险人的投诉提出有关基础索赔的重大事实问题时,驳回相关的恶意投诉是适当的。”
法院没有发现任何恶意指控,因为原告没有“指控被告缺乏否认其覆盖范围的充分有争议的理由。相反,该政策表明,被告确实为其拒绝利益提供了合理的依据。”再次,但是,只有在原告可以提供“其他事实指控,详细说明被告如何缺乏拒绝被告的合理依据的前提下,才可以不加恶意地驳回恶意索赔,并给予修改的许可。’s 在surance claim.”
最后,原告涉嫌在保单出售给原告的过程中涉嫌虚假陈述,涉及覆盖范围。再次,法院在不影响裁决的情况下驳回了上诉,但仅认为适当的修改才是原告可以提出支持欺诈索赔的实际事实。
决定日期:2020年8月31日
盖奇诉首选承包商案。公司美国新泽西州地方法院,编号19-cv-20396 MAS ZNQ,2020年WL 5107351(美国司法部2020年8月31日)(新泽西州希普)
新泽西州地方法院的这项裁决重申,新泽西州的《消费者欺诈法》“不涉及支付保险金。”拒绝被保险人认为应得的保险利益并非“不合情理的商业惯例”。而且,即使保险公司据称违反了新泽西州的《不正当索赔法》规定,“所指控的违法行为也不构成欺诈或误导性商业行为。”
决定日期:2020年3月13日
琼斯·辛格尔顿诉伊利诺伊州共同人寿保险公司。,美国地方法院,新泽西州地方法院,案卷3:19-cv-14220 BRM ZNQ,2020年美国区。 LEXIS 44613(D.N.J. 2020年3月13日)(J.Martinotti)
在新泽西州的这一诉讼中,原告声称保险人的经纪人欺骗了她,并欺骗了她签署对保险人的索偿要求。具体来说,被保险人声称她是在一场车祸中受伤的,保险人的经纪人出现在她家中,并带有要签名的文件。据称,代理人代表文件是处理和预付款项所必需的。但是,她不知道,这些文件实际上包括了她所有主张的广泛发布。
原告根据《新泽西州消费者欺诈法》(CFA)发起了集体诉讼。地方法院认为,终审法院不适用于这种情况,原因是终审法院未解决拒绝给予保险利益的问题,并进一步认定终审法院与《保险贸易惯例法》(ITPA)或《不正当索赔解决办法》(UCSPA)发生冲突。在这种情况下的规定。
第三回路反向。
第三巡回法院发现,据称对消费者的欺骗和欺诈行为并不等于否认保险利益。法院进一步发现,即使根据ITPA或UCSPA采取适当的监管救济措施,允许法定CFA私人索赔继续进行之间也没有冲突。
决定日期:2018年11月15日
Alpizar-Fallas诉Favero,美国第三巡回上诉法院,第17-3837号(2018年11月15日,星期三)(约旦,伦德尔,瓦纳斯基,JJ。)
决定日期:2018年10月23日
贝尔诉皇冠生活案公司,美国新泽西州地方法院地方法院,第3:16-cv-08006 BRM-DEA,2018年美国区。 LEXIS 181562(于2018年10月23日在美国新泽西州阿普特(D.N.J.)
提议的法律是否仅需要疏忽证明或延误受益?
与目前的普通法恶意行为相反,IFCA并未明确规定任何其他要求,即不合理的拖延或否认会伴随某种形式的恶意行为,故意行为或鲁ck的冷漠,或者“不合理”一词本身的含义是否还包括疏忽。定义普通法不诚实行为, 新泽西州最高法院在Badiali案中指出 认为:“不能通过简单的疏忽就认定保险人拒绝保险索赔存在恶意。 …此外,仅不解决有争议的主张并不构成恶意。 …相反,要在新泽西州提出第一方对拒绝提供利益的恶意索赔,原告必须证明没有任何有争议的理由拒绝提供利益。”新泽西州的联邦法院经常将相当可争议的恶意标准解释为要求保险人证明其行为不合理或不顾后果地无视这一事实。这既包括 预先 和 发布 Badiali案件,包括 最近的决定.
因此,没有进一步的解释,尚不清楚IFCA是否受过失标准的约束,或者IFCA不合理性是否意味着要包括超出单纯过失之外的其他普通法要素。如果标准是疏忽大意,那么将其完全称为恶意法规将是一个错误的说法。
该法规提议在赔偿金中包括三倍的赔偿金和律师费以及法律费用,有些人可能认为这只是对过失行为的非典型惩罚。相比之下,《消费者欺诈法》(CFA)规定了三倍的赔偿金和律师费,以解决各种行为和精神状态。因此,终审法院对构成误导性陈述的肯定性陈述进行惩罚,而不论其意图是否引起误解;了解重大遗漏,但确实需要有意图证明;或对违反法规的行为承担严格责任。
UCSPA违反有哪些标准?
关于最后一点,拟议的IFCA包括UCSPA,以及第17:29B-4节的其他部分。在UCSPA的14个小节中,合理性通常是明确的标准,但是,有些小节只是描述构成保险人行为不当的行为,或者在某些情况下,它描述的行为不只是过失。 UCSPA的语言包括,例如:“歪曲相关事实”,“未能承认和及时采取合理行动”,“未能采用和执行合理标准”,“拒绝支付索赔而未根据所有可用信息进行合理调查”, ““在完成损失证明后的合理时间内未能确认或拒绝索赔”,“未真诚地试图迅速,公正和公平地解决已合理明确赔偿责任的索赔”,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索赔付款,但未附有说明其支付范围的声明”,“强迫被保险人提起诉讼以收回保险单项下的应收款项,而所提供的金额大大少于所提起诉讼中最终收回的金额由这些被保险人”。
尽管在许多情况下使用合理性标准,但UCSPA仍然受到以下观念的支持:行为不当的频率足以表明一般的商业惯例。这种频率要求似乎表明,有意或有目的性的要素是必须解决所有14个子部分中列出的不当行为的根本原因。在消除频率要求时,IFCA是否忽略了UCSPA旨在惩罚持续不断的不良行为的想法,因为它是有目的的,有意的或鲁ck的重复,而不仅仅是个别的过失或无意行为?
比较第17:29B-4(9)(f)小节和新的IFCA延迟或拒绝诉讼因由也很有趣。根据UCSPA第(9)(f)小节,“以下列任何一种方式表明或遵循一般商业惯例的频率进行或执行:…(f)'没有真诚地试图迅速,公正,公平地解决索赔。哪项责任已变得相当明确……”。该法定语言包括两个概念,以查明不当行为:(1)在以下情况下缺乏善意的解决办法:(2)不公平解决是不合理的。根据拟议的新法律,如果不支付应得的利益是不合理的,则可以起诉,而没有提及任何不善意行事的额外因素。
没有关于证明标准的声明
此外,没有说明适用何种举证责任,即占优势的证据或清晰而有说服力的证据。应当指出,主要的证据标准适用于《消费者欺诈法》和《保险欺诈预防法》。此外,虽然违反UCSPA的法定规定要求所涉行为“以表明一般商业行为的频率”实施或执行,但这不是新法律提议的标准。无论是不合理的延误或拒绝索赔,还是针对UCSPA的违规行为,均不要求“索赔人……证明保险人的行为频频表明一般的商业惯例。”
建议的法律仅适用于第一方利益付款吗?
该法案随附的“声明”开始于:“该法案,即《新泽西州保险公平行为法》,为第一方索赔人针对其保险人的某些不公平或不合理做法确立了私人诉讼理由。”
该法案定义:““第一方索赔人”或“索赔人”是指个人,公司,协会,合伙企业或其他法人,主张根据保险单直接或间接代表被保险人享有福利。根据这一定义,索赔人肯定是被剥夺了享受补助金的权利的被保险人。在不合理的延误或拒绝的情况下,必须存在延误或拒绝“根据保险单支付给付……”的情况。因此,如果没有应得的金钱利益,则该法规不适用。
对于UCSPA案件,可以对“任何违反UCSPA条款的规定”提出索赔。根据索赔人的定义,可以认为,由于被保险人要求索赔人提出基于UCSPA的IFCA诉讼,因此必须实际拒绝金钱利益。在没有利益被拒绝但违反了UCSPA的情况下,应进行监管。关于这一点,法规可能会更加清晰。
在实践中,第一方索赔通常与第三方索赔相反,这意味着第一方索赔是被保险人向承运人提出的直接索赔,以补偿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第三方索赔涉及被保险人对另一起因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的案件,或者被保险人已被起诉并正在为被保险人造成的其他损失寻求抗辩和赔偿的情况。遵循这些用途,仅看法案的案文,虽然新法案似乎并不涵盖第三方索赔,但尚不十分清楚拟议的新法律是否涵盖了第三方索赔。
索赔人的定义包括“根据保险单主张对被保险人直接或[2]所欠的利益的主张。” “直接归被保险人所有”的利益明确解决了第一方索赔。有人可能会争辩说,措辞是“代表被保险人”所欠的利益,可以解释为是指代被保险人对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人所欠的钱。此外,在第三方诉讼中支付被保险人辩护的义务是否直接归被保险人所有?
如果要成为法律,可以首先在法规文本中使用某种语言进行说明,而不是经过数十年或数十年的判例法在法庭上回答这些问题,作为法定解释的问题。一个人只需要查看过去29年间邻国宾夕法尼亚州的法定恶意判例法的泛滥,便可以一目了然地编写清晰的法规会带来好处。如果按照《声明》中的规定,如果新法律仅涵盖传统的第一方主张,请在案文中明确说明。如果要涵盖更多内容,请明确说明。
补救措施和进一步澄清的需要
拟议的法律规定,“一旦确定违反了该法案的规定,”原告“有权(1)因违反本法案而造成的实际损害; (2)判决前利息,合理的律师费以及所有合理的诉讼费用;和(3)高音损害赔偿。”
新法律使用了“建立时”一词,该词再次指出:(1)没有根据本法规建立诉讼因由的举证责任; (2)该法规是否需要疏忽,某种形式,意图,鲁ck或恶意; (三)不合理性必须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和/或(4)是否可能存在严格责任的情况。
此外,由于原告“有权到列出的救济。同样,仅凭过失证明判给强制性三倍损害赔偿和律师费是不寻常的。
关于“实际损害赔偿”的含义,如果仅限于根据保单应得且未支付的利益,则这种救济似乎是多余的,通常违反合同要求。但是,该术语的含义在拟议的新法律中并未定义。术语“实际损害赔偿”是否还包括间接损害赔偿?它包括情绪困扰赔偿吗?再次,缺乏定义为此类问题的多年诉讼打开了大门。
其他一些松散的结局:研究其他国家在解释恶意法规时出现的问题,将明确的时效法规以及法规的哪些部分纳入陪审团可能会很有用。
我们将遵循立法程序,并在拟议的IFCA制定过程中进行报告。
在此Superstorm Sandy财产损失案中,被保险人除其他索赔外还指称恶意。法院认为,被保险人无法克服“有争议的”标准,并提出不合理的拒绝,这种拒绝是鲁re的或故意的。
被保险人仅提供发票,用于维修工作的明细帐单,以及支持其索赔的相应付款证明;但是这些文件都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所讨论的财产损失是由于蓄水和集水坑(而不是洪水)造成的。这些文件也没有做任何与保险公司的调查和检查结果相矛盾的事情,以确定所报告损害的原因。 “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被告缺乏否认原告的合理依据。’或被告知道或表现出鲁re无视的理由,即缺乏合理的理由拒绝该申诉。”已为保险人输入简易判决。
此外,被保险人声称违反了《不公平索赔和解做法法》,显然是出于恶意。但是,该法规没有私人诉因。因此,也就该问题作出了简易判决。
决定日期:2016年11月15日
Carevel,LLC诉Aspen Am。英斯公司 美国地区2016年第13-7581号雷克萨斯157919(2016年11月15日由美国新泽西州丹纳西市)
在GEICO诉Korn案中,法院解决了所谓的模糊主张,这似乎是出于恶意。该索赔同时引用了《新泽西州的保险贸易惯例法》和《不公平的索赔和解惯例法》,两者均不允许私人诉讼。被保险人还辩称,被保险人“没有真诚地采取行动,无法迅速,公正和公平地解决索赔,而赔偿责任已经很清楚了。”法院驳回了被保险人的索赔要求,没有任何偏见,并且允许修改。
决定日期:2016年4月21日
GEICO诉Korn,2016年美国地区。雷克萨斯(LEXIS)53210(2016年4月21日由美国新泽西州丹布市(J.Bumb,J.)
在Nationwide Mutual Insurance Company诉Caris一案中,基本事实涉及涉嫌欺诈性出售受污染的财产。被保险人进入同意判决,并将其对承运人的权利转让给买方。然后,购买者对保险人提出了各种索赔,包括恶意索赔。
法院驳回了《新泽西州消费者欺诈法》的索赔,因为该指控是指保险人未能提供利益,而不是它是通过欺诈手段购买了保险单。
受让人也提出过失 本身 因索赔处理不当而未能及时通知我们将不提供任何承保。法院认为,受让人无权根据过失提出索赔,因为在作出判决之前,这种索赔无法转让给他们。
而且,在某种程度上,这可以用来主张不诚实的主张,根据新泽西州法律,不存在这样的诉讼因由:“一家保险公司在支付保单项下的利益的情况下,可能因恶意而对保单持有人负责。这项责任的范围不应等同于简单的过失。”
最后,“基于UCSPA的违反或疏忽,保单持有人没有针对其保险人的私人诉讼权。''
转向恶意索赔:被保险人“必须表明:(1)保险人缺乏合理的拒绝其理赔依据,(2)保险人知道或不顾后果地无视拒绝索赔的合理依据。”新泽西州法院适用“有争议的”标准,意思是“如果存在有争议的事实的重大问题而无法依法进行简易判决,则被保险人不能维持恶意的诉讼理由。”
“在处理延误的情况下,通过显示不存在延迟延误理赔的正当理由来建立恶意,并且保险公司知道或不顾后果地无视无正当理由支持延误的事实。”这基本上与相当有争议的标准相同,并且“仅仅不解决有争议的主张并不构成恶意。”
尽管一连串的恶意指控,受让人都无法确定保险人缺乏合理的理由拒绝承保,或者承保人的立场(在保单期内没有因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是不合理的。
因此,“ [当承运人提供“拒绝承保的合理理由”,并且”表明至少存在关于[被保险人是否’s]索赔属于提供的范围之内,即使是提出撤消动议,驳回相关的恶意投诉也是适当的。”
在此案中,被保险人有责任证明财产损失是在保单期内发生的,法院认为该问题值得商de。因此,它批准了驳回恶意索赔的动议。
决定日期:2016年3月14日
全国互助社英斯诉Caris案,2016年第14-5330号。雷克萨斯(Lexis)33407(D.N.J.三月14,2016)(罗德里格斯,J.)
在美国下水道&Drain,Inc.诉伯爵沥青公司(Earle Asphalt Company)案,法院在法院认定新泽西州未发现任何此类诉因后,驳回了因违反诚信担保协议而提出的索赔要求。该案源于公共建筑合同,以扩建和改善部分公共高速公路。根据《新泽西州债券法》的要求,需要向新泽西州收费公路管理局(“ NJTA”)支付付款保证金。
承包商/被告安排原告分包商“为项目的一部分提供安装管道的材料和服务”。但是,在关于工作绩效的争执之后,承包商拒绝向分包商付款。分包商随后对付款保证金提出索赔,担保人拒绝付款。分包商同时向承包商和担保人提出索赔,其中包括因违反诚信保证书而提出的索赔。该担保人试图驳回该索赔,因为新泽西州不承认因恶意违反担保人保证金而提起诉讼的原因。
承包商引用了一个案例,在该案例中,上诉部门驳回了关于保释债券发行人不受《新泽西州不正当索赔和解实践法》(“ USCPA”)约束的论点。法院认为此案无关紧要,因为该案中的法律规定并未构成私人诉讼因由。此外,N.J.A.C取代了该案中关于USCPA对担保人的适用性的裁定。 11:2-17.2。
法院处理了其他唯一一个发现因不诚实行为违反担保担保而提起诉讼的案件,该案件“指出新泽西最高法院已承认针对保险人的不诚实行为诉因”。但是,在1993年判决的案件中。新泽西最高法院和新泽西州任何其他州法院都没有遵循这一判决,另外两项最近的判决明确拒绝遵循该裁决。
因此,法院认为新泽西州未发现任何因违反诚信担保协议而提出的诉讼理由,因此驳回了恶意申诉。
决定日期:2015年6月1日
美国下水道&Drain,Inc.诉Earle Asphalt Co。,Civ No.15-1461,2015 U.S. Dist。 LEXIS 70178(D.N.J. 2015年6月1日)(J.Thompson)
在Badiali诉新泽西州制造商保险集团案中,新泽西州最高法院在一天之内发布了涉及第一方保险恶意索赔的第二意见。被保险人未保险的驾驶人受伤。被保险人有两家保险公司。此事根据未保险的驾驶人索赔进行仲裁,被保险人获得了29,148.62美元的赔偿。其中一家保险公司支付了一半的赔偿金,即14,574.31美元,但另一家保险公司提出了上诉。该政策规定,低于15,000美元的裁决具有约束力,但高于15,000美元的裁决可以提出上诉。被保险人提出了恶意索赔,理由是赔偿金少于15,000美元且具有约束力。
根据上诉分庭未公布的意见,上诉保险人的立场是,用于确定上诉的数字是总赔偿额,即29,148.62美元,而不是该特定保险人实际应得的款项。法院认为,这使保险公司的地位值得商de,并且没有恶意。问题不是上诉分庭的决定在法律上是否正确,而是保险人在上诉时是否可以合理地依靠该决定。另外,法院认为,保险人对保单语言的阅读是合理的,因此,出于这个原因,其立场也值得商bat。
话虽如此,法院随后继续澄清未来案件的法律。它认为,“在保险单中提及法定15,000美元的保单限额作为拒绝仲裁裁决的依据,仅适用于保险公司需要支付的金额,而不适用于裁决的总额。”
最后,我们引用最高法院最近重述该法律的价值,引用法院关于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义务的法律摘要,包括法定参考。
“所有合同均对履行和执行施加隐含的诚实义务和公平对待。 …。新泽西州立法机构试图通过定义在保险理赔领域中被认为是不公平或欺骗性的商业惯例来编纂这些原则,特别是在保险业中。 见N.J.S.A。 17:29B-4(9)。此类做法包括:“ [r]不根据所有可用信息就进行索赔而不进行合理的调查,[,]” 新泽西州。 17:29B-4(9)(d); ‘[f]在损失证明完成后的合理时间内未能确认或拒绝理赔[,]” 新泽西州。 17:29B-4(9)(e); ‘[c]敦促被保险人提起诉讼以收回保险单项下应收的金额,方法是提供的金额大大少于此类被保险人提起的诉讼中最终追回的金额[,]” 新泽西州。 17:29B-4(9)(g);最后,“ [n]没有尝试在 真诚进行迅速,公平和公正的解决 责任已变得相当明确的索赔[,]” 新泽西州。 17:29B-4(9)(f)(强调)。”
“诚信通常被定义为'事实上在有关行为或交易中的诚实。' 新泽西州。 12A:1-201(19)。保险人对其被保险人的诚实信用义务要比典型商业合同中的义务深远。与典型的商业合同不同,在商业合同中,“ [p]动机不良或意图不足的屋顶”对于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至关重要,……一家保险公司’不论是否有恶意或遗嘱,只要证明其违反了信托义务,就可能发现其违反诚信原则。’”
“每个保险公司固有的受托义务是解决索赔的义务。 …。 保险人是否行为不当,从而违反了与理赔有关的信托义务,“必须视具体情况而定。””通过简单的疏忽建立。 …。此外,仅不解决有争议的主张并不构成恶意。 …。相反,要在新泽西州建立第一方对拒绝利益的恶意投诉,原告必须表明“没有任何有争议的理由拒绝利益。””
“根据《 皮克特,‘根据法律无法确立对实质性索赔进行摘要判决的权利的索赔人将无权对保险人提出索赔’出于恶意拒绝付款。’”
决定日期:2015年2月18日
Badiali诉新泽西州商品制造商。英斯组,2012年9月A-48日,071931,2015 N.J. LEXIS 133(N.J。2015年2月18日)(Fernadez-Vina达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