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的每月存档
在基于UIM的诉讼中,原告在佛罗里达州的一次摩托车事故中受伤后起诉了他所谓的保险人。他承担了超过3,000,000美元的医疗费用,但仅从侵权人的运营商那里收回了12,000美元。
他的父母居住在宾夕法尼亚州,并且是相关保单的指定被保险人。此外,该政策将三辆汽车列为被保险车辆,但未列出其儿子的摩托车。保险人否认儿子的UIM索赔,儿子因违反合同和恶意而提起诉讼。
关于违反合同索赔的问题,法院拒绝批准保险人的撤职动议,因为关于承保范围是否应由儿子承担的某些事实问题仍然存在。这些问题包括他是否与父母住在一起,以及他是否拥有摩托车。
但是,法院批准了保险人的动议,以驳回恶意投诉。法院认为,原告没有陈述任何有具体事实支持的恶意指控。法院重申了恶意行为准则,指出需要恶意行为的原告“以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1)保险人缺乏拒绝给付利益的合理依据; (2)保险人知道或不顾后果地忽略了其缺乏合理依据。’”
原告所指称的只是保险人的行为不公平,但他没有具体说明不公平的行为。由于他的恶意索赔仅由没有事实实质的结论性陈述组成,因此法院批准了保险人的动议,以驳回该恶意索赔。
此外,与许多不符合Twombly / Iqbal辩诉标准的主张不同,法院没有给原告提供通过修改后的申诉重新提出答辩的机会。
Date of Decision: 七月6, 2017
Toner诉GEICO Ins。公司,第17-0458号,2017年美国地区。 LEXIS 104075(美国宾夕法尼亚州2017年7月6日)(Slomsky,J.)
购买新车后,被保险人与一辆未保险的汽车发生了事故。被保险人向拒绝该索赔的汽车保险提供商提出了UIM利益索赔。拒绝的理由是事故发生时没有为新购买的汽车投保。被保险人提起诉讼,称其因违反合同,法定恶意和因未购买保险而过失而提出索赔。
法院对被保险人的恶意索赔提出了两种意见。在第一种意见中,地方法院在不影响判决的前提下批准了保险人的解散动议,认为投诉书仅包含结论性的法律陈述,而没有对任何恶意行为的事实陈述。法院发现,没有任何“事实表明[保险人]缺乏其决定不支付UIM保险金的合理依据”,或“事实具体描述了[保险人]拒绝或拒绝支付UIM保险金是不公平的。 ”尽管法院批准了保险人的动议,但法院给予了被保险人许可以提出修改的申诉。
被保险人提出了修改的申诉,而保险人再次提出解雇。在第二种意见中,地方法院得出了截然不同的结论。在修改后的投诉中,被保险人附上了他们的汽车保单,该保单明确承诺“只要在购买汽车后的30天内要求原告将汽车加到保单中,就可以向原告提供保险。”
修改后的投诉称被保险人就是这样做的。法院认为,包括这一政策本身就充分证明了恶意。法院解释说:“一家保险公司以其自己的保单语言无视其客户的索赔,从而清楚地保证了所涉索赔的范围肯定构成了恶意索赔的基础。”
决定日期:2017年4月10日& 七月11, 2017
Riedi诉Geico Casualty Co.,第16-6139号,2017年美国地区。 LEXIS 54952(美国法郎2017年4月10日)(Stengel,J.)
Riedi诉Geico Casualty Co.,第16-6139号,2017年美国地区。 LEXIS 106678(美国法郎,2017年7月11日)(Stengel,J.)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将办公室空间租给了被保险人以供日常使用。为了减少租金,被保险人同意将公司文件和属于原告的其他资产存储在该物业的安全档案柜中。在后来被保险人进行的清洁和重组项目中,档案柜中的物品被错误地处置了。原告会计师估计文件柜中物品的内在价值为262,045美元。
被告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开出了涵盖办公场所财产的保险单。原告进行了各种非正式尝试,直接与保险公司解决损失。保险人提出将原告的索赔作为第一方索赔处理,并要求原告提交某些证明损失的文件。此外,保险公司还告知原告,第一方索赔的保单限额仅为100,000.00美元,远低于原告的262,045美元的索赔额。
原告告知保险人,获悉第一方索赔限额为100,000美元后,它将继续寻求第三方索赔。但是,保险人已经调查并分析了作为第三方索赔的损失范围,并得出结论认为,保险单不包括对被保险人的照料,保管和控制中的财产的范围。基于此分析,保险人先前已向被保险人发出关于第三方索赔的拒绝信。
原告在普通上诉法院对被保险人提起诉讼。根据上述理由,保险人否认有任何捍卫和赔偿责任。被保险人随后将原告对保险人的合同和恶意权利转让给原告。作为受让人的原告涉嫌违反合同和恶意。
具体而言,原告指控保险人拒绝承保第三方索赔,并继续将原告视为第一方索赔人。法院批准了被告保险人的动议,要求对合同索赔进行简易判决。法院发现,明确的保单排除排除了第三方索赔的范围,因为文件柜的内容由被保险人保管,保管和控制。
关于恶意索赔,法院指出,法定恶意“不限于保险人’拒绝索赔的恶意行为,而是可能延伸到保险公司等各种行为 ’调查行为或未能与被保险人沟通。”尽管如此,正如法院裁定的那样,保险人“正确地确定了原告的索赔不属于保单范围…………这一结论迫使被告认定’拒绝承保并不构成恶意。”
此外,“在原告声称被告故意误解原告要求第一方财产保险而不是第三方责任保险的主张的范围内,无可辩驳的记录证据不支持被告出于恶意行事的合理推断。”法院得出结论:“原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表明被告缺乏对其初步理解的合理依据,或者尽管作出了相反的说明仍坚持这一立场。相反,记录证据清楚地表明,被告最初的困惑仅是错误。实际上,被告错误地将索赔定性为寻求第一方保险,这实际上使其承受的责任风险比第三者责任条款所承担的责任险更高(最高为100,000美元)。鉴于完全没有恶意证据,我发现在进行简易判决审查后,这一主张就失败了。”
决定日期:2017年6月27日
Wugnet Publications,Inc.诉无双赔款保险公司,2017年第16-4044号。 LEXIS 98948(于2017年6月27日从美国法学院毕业)(O'Neill,Jr.,J.)
在这种情况下, 法院此前曾否决了驳回法定恶意请求的动议。此事现由法院以简易判决方式处理。
法院的结论是,保险人没有扣留到期的付款,而是在不支付有争议的付款时是正确的。因此,没有违反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承认这些行为是因为不付款是合理的。
此外,被保险人已经承认,如果保险人“由于支付了……本保险单项下应支付的全部款项,而有权就违约索赔进行简易判决,那么对保险恶意的索赔必然失败。”因此,法院对合同和恶意索赔均做出了简易判决。
Date of Decision: 七月6, 2017
宾夕法尼亚州第一国民银行诉跨美人寿。公司,2017年第14-1007号。 LEXIS 104082(2017年7月6日在宾夕法尼亚州W.D.宾夕法尼亚州)(密歇根州里德·埃迪)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就导致被保险人房屋受损的原因发生争议。保险人派出一名独立工程师进行两次检查,由于对检查录像的分歧,第三次被取消。该检查员的分析涉及通过切孔进行侵入式检查,确定长期存在的结构问题是造成损失的原因,而不是特定的天气事件。前者没有覆盖范围,而后者则覆盖范围。
被保险人提出了违反合同和恶意索赔的要求。法院对恶意索赔作出了部分简易判决。
保险人声称检查员存在各种偏见,并且结论是错误的,显然是由于这些偏见。证明恶意的标准需要行为的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而不仅仅是过失或错误的判断;但第一个障碍是,保险人的拒绝一定是不合理的。
在这种情况下,简易判决记录反映了提出索赔后保险人的迅速行动,保留了独立承包商,该承包商对损失原因进行了多次调查,以及保险人对独立检查员报告的依赖得出结论,认为没有覆盖范围。法院认为“尽管有关于报告准确性和保险合同解释的任何结论,这些行动仍是拒绝承保的合理依据。”
因此,对恶意索赔做出了简易判决。
Date of Decision: 七月5, 2017
苏德诉旅行者,第15-CV-02223号,2017年美国地区。 LEXIS 103332(医学博士,宾夕法尼亚州,2017年7月5日)(医学博士,Mehalchick)
双方同意允许地方法官对该动议作出裁决。
该案涉及详细的三年历史,涉及被保险人支付,想要或拥有的保险范围之争。没有针对被保险人的索赔或所涉及的损失。被保险人提出了无数索赔,包括违反信托义务索赔。
在驳回该索赔时,法院指出,在某些情况下,保险人负有信托义务,但这些情况是有限的。因此,“保险人在解决索赔时作为被保险人的代理人承担了信托义务,”“保险公司在处理第一方索赔时对被保险人负有诚信义务。”
但是,“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就无法履行信托义务。”法院援引判例法的主张是:“[A]如果没有特殊的关系,则以正常合同状态而不是作为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各方通常不处于受信关系中。”
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没有“指控任何暗示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关系超过普通合同关系”。原告’找到受托关系的依据实质上是他由被告投保。”没有第三方提出第一方要求。 “因此,原告和被告从未有过建立信托关系的机会。”
这项主张在不影响原告的情况下被驳回。
决定日期:2017年6月22日
Degennaro诉佛罗里达州美国银行家保险公司,No。3:16-cv-5274-BRM-DEA,2017年美国地区。 LEXIS 96372(于2017年6月22日由美国新泽西州马丁内斯堡市(J.Martinotti))
2007年,被保险人发生了一起汽车事故,另一名驾驶员受伤。受害方对被保险人提起过失诉讼。保险人在2007年致函拒绝为被保险人进行辩护或赔偿。 2008年,该保险公司提起了宣告性判决诉讼,声称它没有义务捍卫或赔偿被保险人。法院签署了一项同意书,规定保险人不承担抗辩或赔偿的责任。
大约在同一时期,受害方分别对保险人提出了自己的宣告性判决,认为保险人有义务为被保险人提供辩护和赔偿。此第二项宣告性判决诉讼未主张违反合同或恶意的索赔,被保险人也未将此类索赔移交给受伤的原告。 2009年2月,受害方被允许撤回第二项宣告式判决诉讼,而没有任何损害。
被保险人于2015年去世。2016年,经过审判,法院在最初的2007年过失诉讼中判决受害方胜诉,金额超过100万美元。遗产向受害方转让了其对保险人的所有权利,索偿,要求和诉讼因由,包括针对违反合同和恶意的索偿。
受害方随后对保险人提起诉讼。这些索赔包括违反合同和法定恶意索赔,以及要求进行声明性救济的请求。法院对分配的违约和恶意索赔做出了简易判决,尽管没有对受害方自己的宣告性判决进行计数。
受让人站在转让鞋上。当保险人转达一封信,否认有任何捍卫和赔偿2007年过失诉讼的责任(或最晚在2008年,当法院输入同意令)时,被保险人因违反合同和恶意而提起的任何诉讼因由产生。 。法院指出,任何不诚实的索赔都必须在2009年(根据关于法定不诚实索赔的两年时效法令)或在2011年之前提出,以应对违反合同的索赔。
法院得出结论:“为了及时就违反合同/不诚实行为提出索赔,根据此处的事实,[被保险人]必须提起诉讼,并在2008年“第二次”宣告式判决诉讼中对该承保范围的否认提出异议。包括当时违反合同/恶意索赔的任务。相反,[被保险人]只提出了宣告性判决。”
由于恶意索赔是在最初拒绝承保后两年内未提起的,因此法院认为该索赔是有时间限制的。
决定日期:2017年5月22日
Falo诉旅行者个人保险公司,编号17cv0143,2017年美国地区。 LEXIS 77425(W.D. Pa.2017年5月22日)(J.Schw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