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的每月存档
原告提出的关于重新审议备忘录和命令的驳回其第一项经修订的集体诉讼投诉的动议遭到拒绝。原告提起诉讼,声称自己和具有类似地位的个人违反合同,违反《不公平贸易惯例》和《消费者保护法》,不当得利和法定恶意。原告的指控与她的说法有关,声称她从保险公司那里购买了古董和经典车辆的汽车保险,据称该保险提供了堆叠式未保险和保险不足的保险,而保单实际上仅提供了堆叠式保险。 保险人提出了撤回动议的动议,地区法院法官批准了动议,认为该动议未违反合同,因为该保单没有规定堆叠,没有违反UTPCPL,并且没有不正当致富,因为该保单有效。恶意索赔因未提出索赔而被驳回,因为它“与法规规定的与Foremost履行抗辩,赔偿或损失的合同义务无关”.
原告提出了重新考虑动议,要求重新考虑法院适用的判例法,以及驳回她的UTPCPL和法定恶意请求。法院迅速拒绝了对UTPCPL的重新考虑,并提出了法定的恶意主张,因为原告只是重申了她先前的论点,未能满足重新考虑的要求。
法院驳回了重新考虑的动议,因为尽管原告先前有机会通过对保险人的初始动议作出回应来解决保险人提出的论点,但原告的动议及其提出新论点的尝试会给原告以不当的“再咬一口苹果。”法院进一步认定,即使原告批准了重新审议的动议,也未能证明依靠有争议的判例法是明显的法律错误。
决定日期:2013年7月1日
Grudkowski诉Foremost Ins。公司,No。3:CV-12-1847,2013年美国地区。 LEXIS 91848(2013年7月1日,医学博士)(Caputo,J。)。
法院批准了保险人的简易判决动议。原告提起诉讼,指称在原告拥有的一栋公寓楼被大火烧毁并且原告提供了有关索赔的适当及时通知后,保险人未适当地拒绝承保。保险公司根据保险申请拒绝承保,该保险申请称该物业配备了自动洒水系统,但实际上不存在这种系统。
原告称此拒绝是不正当的,因为最终的商业保险申请是在未经过原告总统审查的情况下准备和提交的,并且该保单中包含的保护性保障背书(PSE)要求原告“维持”自动洒水系统是模棱两可的。因为不存在这样的系统。
原告通过专业保险代理公司Cohen-Seltzer获得了其保险单,该保险单的生效日期为2008年8月8日至2009年8月8日。该保单随后又更新为2009-2010年。该保险申请已由原告的雇员完成,并已提交给Cohen-Seltzer。原告的雇员被授权在商业保险申请表等文件上签名,并且知道她有权这样做。
在2009-2010年的申请中,该员工表示该物业“ 100%洒水”。 2008-2009年的保险申请还显示该物业100%洒水。 Cohen-Seltzer使用这些文档创建了商业保险申请,并将其提交给保险公司以获取所请求的保单。
保险人基于财产是100%洒水的事实签发保单,并且由于这种表示,还降低了保费40%。在对火灾进行调查期间,保险人得知该建筑物没有洒水系统,并且根据PSE的简单用语拒绝承保范围。
由于PSE“明确而明确地”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维护”作为保险的条件,因此由于没有喷水灭火系统而违反了该条件。
此外,如果被保险人未能将洒水系统维持在运行状态,则由于火灾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均不包括在内,因此火灾造成的任何损害均不予赔偿。由于没有喷水灭火系统显然违反了该政策,法院裁定该保险人胜诉,没有发现任何实质性的真正问题。
最后,由于保险公司适当拒绝承保,因此恶意索赔也被驳回。
决定日期:2013年6月17日
Yera,Inc.诉Traveller Cas。英斯美国公司,2011年9月,2013年第2141号。 Ct。厘米。 Pl。 LEXIS 191(C.C.P. Phila。2013年6月17日)(Snite,J.)
法院被要求确定被告的“所有风险”保险单是否涵盖了由腐烂的人体释放的液体引起的财产损失和补救索赔。保险人断言,该保单不包括财产损失和补救措施的保险范围,拒绝索赔,并提起诉讼,要求作出宣告性判决。
被告保单持有人就补偿性赔偿,恶意和违反《宾夕法尼亚州不公平保险行为法》提起交叉索赔。通常,在确定“全险”保单下的承保范围时,被保险人承担证明承保损失已经发生的责任,此后,责任转移给保险人以证明损失属于保单范围之内。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方都没有争辩该事件已被涵盖;保险公司认为,它属于三个排除项:(1)排除微生物;(2)排除渗漏;(3)排除污染物。
保险公司首先辩称,导致体质受损的体液中存在细菌,但不包括因“微生物”引起的损害。尽管没有对液体进行任何测试,但保险人提供了专家证词,认为分解表明细菌的迹象,被告自己关于发现尸体的公寓现场的证词证实了这一点,以支持其争用细菌的存在。 。被告辩称,证据不足,因为没有对流体进行直接测试。
法院不同意,液体中存在细菌并造成了财产损失,从而使细菌的发生落在了微生物排除范围之内。
接下来,法院考虑了渗流排除,这要求显示(1)发生了“渗流”,根据宾夕法尼亚州判例法定义为“运动元素”,并且(2)流体本身被管制为有害物质。承运人提供了证据,证明是从死者身上清除了体液,并扩散到死者的公寓内并进入下面的公寓。
此外,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将体液定义为“潜在传染性材料”。被告辩称,没有证据表明体液对人体健康构成威胁。法院认为,死者驱逐体液构成了渗流,因为宾夕法尼亚州判例法要求进行“移动”,并且根据OSHA法规,体液是“受管制的污染物”。因此,法院裁定对保险人有利,认为适用了渗漏排除法。
最后,法院考虑了污染物的排除,但由于管辖权在该问题上有所分歧,并且先前的两个排除已排除了覆盖范围,因此选择不对生物材料是否构成污染物做出裁决。法院发现没有可用的承保范围,法院裁定保险人对被告提出的恶意指控提出反诉。
决定日期:2013年6月25日
劳埃德伦敦的某些承销商根据保单No. SMP3791诉Creagh,第12-571号,2013年美国地区。 LEXIS 89346(2013年6月25日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州)(DuBois,J.)。
该决定于2014年4月14日得到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