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Katzenmoyer诉Allstate Ins中。法院听取了因保险纠纷提起的即席判决的交叉动议。一个人在被保险人的ATV中驾驶时受伤。提起诉讼,对被保险人作出陪审团判决。经过长时间的诉讼,被保险人最终将他对房主保险公司的索赔要求移交给了受伤的乘客。受让人针对保险人(作为受让人)违反合同/普通法的恶意索赔,原因是该人未能按照保单限额要求解决。保险人认为事故发生在房屋附近的树林中,而不是房屋的房屋内,因此没有承保范围。
案例历史已有十年之久,距离分配工作实际发生的时间已经差不多了。
伤害发生在2001年。受害方向承运人要求将被保险人房主的保险单的保额限制为100,000美元,随后在2002年对被保险人提起人身伤害诉讼,但未成功地要求承运人解决索赔。 2003年,承运人在地方法院提起了宣告性判决诉讼,法院根据简易判决裁定,承运人没有义务为标的的人身伤害诉讼辩护或赔偿被保险人。上诉到第三巡回法院。
2004年,当上诉仍在进行中时,宾夕法尼亚州高等法院审理了一个具有类似事实的案件,并对该承运人进行了裁决。利用此案作为杠杆,受让人未能成功解决,并提出了限制全额释放的政策限制要求,该要求被基于各种理由而拒绝,包括据称事实上的重大差异以及分配人的请愿书正在上级法院等待中法院判决。
此后不久,第三巡回法院根据相关的高等法院判决撤回了对承运人有利的声明性判决,并被退回:在高等法院的判决中,分配人被拒绝。
在还押预审法官表示她很可能对还押承运人作出裁定后,承运人随后向受让人提供了被保险人保单的限额,即100,000美元,但受让人拒绝了这一要约。在2005年,初审法官裁定承运人有义务进行辩护和赔偿,受让人要求在向第三巡回法院提起上诉期间解决$ 750,000,但承运人拒绝了。第三巡回法院确认,保险人再次提供了100,000美元,而受让人再次要求提供750,000美元。
2009年,州法院陪审团在涉及人身伤害的案件中对被保险人作出了1,500,000美元的判决。承运人要求解除所有索赔,以换取被保险人的保单限额,但当事方再次未能解决。在2010年,被保险人将此诉讼的所有索赔或权利移交给了索赔人。此后,承运人向受让人提供了$ 100,000的保额限额。但是,受让人购买了针对承运人的普通法恶意索赔,促使当事方提出相互竞争的即决判决动议。
承运人及时地为受让人的恶意索赔辩护,声称普通法恶意索赔的四年时效期限已经到期。承运人特别指出,索赔是受时间限制的,因为时效期限始于当事方拒绝被保险人2004年的和解要约时。受让人不同意,认为时效期限是在2009年陪审团对潜在的人身伤害诉讼作出判决后开始的。
法院裁定,时效期限始于陪审团在州立法院的基础上作出裁决,而不是承运人拒绝受让人的和解要约。受让人无法在2004年因普通法合同的不诚实行为而提起诉讼,因为他尚未遭受任何损失。尽管法院承认宾夕法尼亚州对此事尚不明确的法律规定,但仍裁定时效期限要到2009年才能开始。
但是,对于普通法的恶意索赔本身,法院裁定,受让人未能证明承运人的行为是出于恶意。在普通法中,考登(Cowden)出于恶意,对合同的不诚实索赔要求提供证据,证明保险人在处理针对其被保险人的索赔的潜在解决方案方面存在过失或不合理的行为。只要保险人有合理的理由拒绝承保,出现恶意的可疑行为就不足以确立这种行为。被保险人必须通过明确而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其恶意索赔。
法院认为,从本质上讲,承运人在拒绝受让人的和解要约时不会采取不合理的行动,因为它没有办法知道第三巡回法院将推翻其有利的地方法院的裁决。承运人以“真诚的信念”行事,认为它将胜诉,并且有理由不解决此案。因此,法院批准了承运人的动议,以进行简易判决。它还授予了受让人修改的许可,但表示“不会改变法院的决定”。
决定日期:2012年8月30日
Katzenmoyer诉Allstate Ins。 Co.,No.11-3427,2012 U.S. Dist。 LEXIS 123483,美国宾夕法尼亚州东部区(E.D. Pa。Aug. 30,2012)(Jhapiro,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