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的每月存档
在Post诉St. Paul Travellers保险公司一案中,法院裁定保险人有责任进行辩护,因为该人认为保单有制裁责任,因为保单中的制裁除外在这种情况下适用。
被保险人的律师已提出恶意,其中包括其他罪名,因为他的职业责任承运人在制裁案件中拒绝了他的辩护。被保险人的前客户也加入了该案,后者先前已通知他有意对他提起医疗事故案。保险人断言,这不欠他任何责任,因为他的保单明确排除了制裁。
法院基于几个因素裁定,保险人确实负有捍卫义务。
First, a claim was established once the 在 surer received written notice 的former client’s 在 tention to file for malpractice.
第二,确立了抗辩责任,因为该政策可能涵盖了针对渎职的索赔。
第三,一旦前客户加入了制裁请愿书,其辩护责任就扩大了,因为该请愿书随后以保单语言被“卷入”了诉讼请求中,并且基于与渎职行为相同的所谓事实,附带禁止反言的可能性(对一项法律诉讼中的问题做出的判决对任何后续诉讼中的相同问题均具有约束力)。
第四,即使没有“介入”,也可以涵盖对制裁请愿的抗辩理由,因为:“制裁”没有定义,因此必须解释为有利于被保险人;制裁被理解为由反对律师提出;以前的客户通常会提出不当行为,而不是制裁;法院在确定覆盖范围时必须考虑所指控的事实,而不是所采取的行动;前客户根据制裁请求所寻求的损害赔偿实际上是渎职损害赔偿,该损害赔偿涵盖在保险单中。
一旦法院确定保险人有义务,就出现了拒绝承保是否是出于恶意的问题。法院认为确实存在实质性事实问题,因此法院驳回了保险人对恶意索赔的即决判决的动议,但没有任何偏见,因此允许其在以后提出。
Conversely, the court also granted two parts 的insured’s partial motion for summary judgment: on breach 的insurance contract 和 for a declaratory judgment.
决定日期:2009年1月7日
Post诉St. Paul Travellers 在 s。公司,2009年6月CV-4587号。 LEXIS 641,593 F.供应2d 766(E.D. Pa。Jan. 7,2009)(Brody,J.)
法院 后来维持了其决定,以进行重新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