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还押动议,并裁定争议金额已经解决。此外,法院批准了被告保险人提出的驳回原告的惩罚性赔偿要求的动议,但批准了原告提出的修正申诉,其中包括恶意申诉。原告拥有卡车和设备,并由被告投保。
在遭受其中一辆卡车的火灾损失和另一辆卡车的故意破坏损失后,原告向被告提出了两项索赔,但是,被告没有付款,拒绝或调整,并保留了卡车的所有权。原告’s在阿勒格尼县普通法院提起诉讼,指控两项违反合同的索赔,一项针对宾夕法尼亚州《不公平贸易惯例》和《消费者保护》(“UTPCPL”)以及惩罚性赔偿要求。
被告根据多样性管辖权将申诉移交给联邦法院。原告提起了还押动议,理由是有争议的数额不足以维持管辖权。被告提出了驳回UTPCL索赔以及惩罚性赔偿索赔的动议。
法院否认原告’要求还押的动议,并裁定尽管原告主张赔偿金’的投诉金额仅为74,545.00美元,比司法管辖区的最低限额低455美元,因此,在计算争议金额时,可能还会将所寻求的惩罚性赔偿包括在内,除非“显然是轻浮的,没有基础。”
法院认为,尽管因违反合同或UTPCPL索赔无法获得惩罚性赔偿,但原告显然是在试图提出恶意索赔而不是UTPCPL索赔。
因此,法院也批准了被告’要求驳回UTPCPL和惩罚性赔偿要求的动议,但允许原告修改其投诉,以提出基于恶意的索赔,这允许惩罚性赔偿。
决定日期: 一月17, 2007
丹尼斯·布鲁斯景观管理服务公司诉商家’共同保险公司,美国宾夕法尼亚州西区地方法院,民事诉讼编号:06-1517,2007年美国区。 LEXIS 3328(2007年1月17日)(J.Ambro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