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的每月存档
原告保险人要求作出声明性判决,认为该公司向被告投保人签发的保险单并未涵盖暴雨后投保人保龄球馆的泥泞和水灾。原告认为,由于该保单的排除,它没有义务赔偿损失;具体来说,所讨论的损害不在政策范围之内,因为它至少部分是由政策排除范围内的土方运动和水造成的。
被告提出反驳,认为如果损害是由未排除的事件或因素直接造成的,即使被排除的事件或因素造成了损害,承保范围仍然可用。但是,美国宾夕法尼亚州中部地区法院裁定,被告被保险人的论点与保单“排除条款”中的“引入”条款相抵触,该条款规定:“ [w]您将不会直接为损失或损害原因付款”或间接地通过以下任何一种[列举的排除项]。不论同时或以任何顺序造成损失的任何其他原因或事件,均不包括此类损失或损害。”
由于没有直接涉及宾夕法尼亚州的案件,法院审理了其他司法管辖区,这些司法管辖区认为,有效的近因学说并不适用于本案中发现的涉及扩大资格的引入条款。
关于该保单的排除问题,法院认为,尽管有一个陪审团对土方排除的适用性存在疑问,但地表水排除和引入条款明确地结合起来,将有争议的损失排除在保单范围之外。
无论如何,法院认为,该裁决必然意味着被告无法就其合同和法定恶意背书提出索赔。
Date of Decision: 十月11, 2006
T.H.E.英斯公司诉Charles Boyer儿童基金会美国宾夕法尼亚州中区地方法院,第3号:CV-04-1652,邮编455。 2d 284,2006 我们。 Dist。 LEXIS 73983(美国医学博士2006年10月11日)(J.Vanaskie)。
该决定在 T.H.E.英斯公司诉Charles Boyer儿童基金会
被告保险人提出驳回原告被保险人的恶意指控的论点,认为原告的恶意伯爵未能提出可以给予救济的索赔。宾夕法尼亚州西区美国地方法院裁定,被保险人根据宾夕法尼亚州的恶意法规,主张了可以支持恶意索赔的行为类型。
除其他外,原告的投诉称该保险公司:(1)对原告有关火灾的索赔进行了不公平,不合理和不充分的调查; (二)未公平协商原告遭受的损失金额; (3)在没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有意和/或or顾后果地拒绝了原告的索偿要求。
法院审理了宾夕法尼亚州的判例法,该判例明确认为,为了支持对恶意的发现,保险人的行为必须以达到不诚实的目的为目的,并且在保险人出于轻率或无根据的理由而拒绝的情况下会表现出恶意。支付保单收益给被保险人。
因此,法院认为,原告申诉中所包含的指控,被告出于被告提出的撤职动议而被认为是正确的,显然包括足以推翻被告人的理由。
被告进一步辩称,原告声称的损失的商业收入或商业声誉的索赔必须被驳回,只要该索赔被并入恶意伯爵公司即可。然而,尽管根据宾夕法尼亚州的恶意法规无法追偿赔偿,但法院认为,伯爵似乎不仅指控宾夕法尼亚州的恶意法规引起诉讼,而且还违反了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的规定。
因此,尽管恶意法令不允许追偿赔偿,但即使是在恶意理论下提起诉讼,根据宾夕法尼亚州的普通合同法,此类损害赔偿仍将适用。
决定日期:2006年9月29日
Miller Pools,Inc.诉Nationwide Mut。英斯公司,美国宾夕法尼亚州西部地区地方法院,第2006-366J号民事诉讼,2006年美国地区。 LEXIS 70859(W.D. Pa。)(吉布森,J.)
原告在被告提供全额侵权汽车保险的情况下发生了车祸。被告对原告的脊椎治疗法案提出异议,认为此类“辅助服务”不在其政策范围之内。原告提起诉讼,指控其中包括违反合同和恶意。
被告撤消了对原告投诉的某些指控,其中包括原告“经修正的投诉”中的一段,其中引用了宾夕法尼亚州的《不公平保险行为法》(UIPA)中“不诚实”的定义,该法律本身并未规定私人诉讼权。
被告辩称,尽管根据宾夕法尼亚州的法律已经很好地解决了针对保险人违反UIPA的问题,没有针对被保险人的私人诉讼因由,但该条款援引UIPA的这一段是不允许根据该法规提起诉讼的。
该案最初是由美国宾夕法尼亚州西部地区地方法院的地方法官审理的,后者发布了一份报告和建议。地方法院法官驳回了被告的论点,认为原告只是以类推的方式在其诉状中提供了定义,以支持法定的不诚实指控,而这是计数的主题。
因此,地方法官没有解雇或删除涉及UIPA标准的段落。该报告和建议的实质内容于2006年9月11日被地方法院采纳为意见。
地方法官的决定日期:2006年7月7日。
阿尔伯蒂诉全民互助英斯公司,美国宾夕法尼亚州西区地方法院,民事诉讼,2006年5月13日,美国区。 LEXIS 68783(W. D. Pa。2006年7月7日)(Lenihan,M.J.)
地方法院的判决日期:2006年9月11日
阿尔伯蒂诉全民互助英斯公司,美国宾夕法尼亚州西区地方法院,民事诉讼,2006年5月13日,美国区。 LEXIS 68790(2006年9月11日从W. D. Pa。)(Conti,J.)
原告声称因Allstate拒绝为车祸引起的索赔辩护或赔偿原告,因而违反了Allstate的合同和恶意。原告的停放的汽车被保险的女儿撞倒,后者没有驾驶执照,也被禁止驾驶父亲的汽车。原告提起诉讼,指控父亲的保险公司被告人错误且出于恶意拒绝为女儿对事故造成的索赔进行辩护或赔偿。
被告辩称,根据女儿不是该保险单上的“被保险人”,并且即使她是女儿,她疏忽驾驶的车辆也不是该保险单上的“被保险汽车”,因此有权进行简易判决。
美国宾夕法尼亚州西部地区地方法院的结论是,该保单中的适用语言模棱两可,因此对保险合同的解释应由事实承担。佛罗里达州的法律适用于合同的解释,但宾夕法尼亚州的法律适用于法定的恶意索赔。
法院随后审视了宾夕法尼亚州的恶意标准,即要根据恶意主张进行追偿,原告必须证明被告没有合理的依据拒绝接受该政策下的利益,并且被告知道或ck顾后果地忽略了其缺乏拒绝索赔的合理依据。法院裁定原告的违反合同要求的行为无法在简易判决状态下解决,法院得出结论,必须由事实发现者根据宾夕法尼亚州法律对恶意问题进行独立分析。
决定日期:2006年9月25日
Trunzo诉Allstate Ins。公司,美国宾夕法尼亚州西部地区地方法院,编号CV-04-1789,2006年美国区。 LEXIS 68566(W.D. Pa.Sept.25,2006),(Conti,J.)。
原告要求对被告保险人提供诚信损害赔偿,原因是被告拒绝在其妻子去世后支付98,000.00美元的保险收益,该妻子是根据联邦雇员团体人寿保险(FEGLI)政策投保的。被告辩称,除其他外,联邦雇员团体人寿保险法(FEGLIA)为与被保险人FEGLI保单的收益有关的纠纷提供独家补救。
宾夕法尼亚州中区美国地方法院承认,在州法律与根据FEGLIA签发的保险合同的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下,FEGLIA优先于州法律。但是,法院裁定争议的政策与宾夕法尼亚州的恶意法规不相抵触,因此原告的恶意主张也没有被免除。
法院将FEGLIA与ERISA的更广泛的优先条款区别开来,并承认FEGLIA的条款优先于与FEGLI政策条款不一致的州法律,而ERISA则优先于与任何法定条文相抵触的州法律。法院承认,原告的FEGLI政策未授权追回惩罚性赔偿,法院费用或某些判决前利息,因为这与允许此类损害的宾夕法尼亚州恶意法规不符。
法院裁定,FEGLIA的优先条款可以取代原告的惩罚性赔偿和法院费用的恶意索赔。尽管法院拒绝了被告提出的撤职动议,但法院驳回了原告关于惩罚性赔偿,法院费用和判决前利息的要求,只要其与原始政策的条款不一致。
法院还指出,由于申诉人称尽管有被保险人,但仍拒绝支付可选保险收益’支付有关被保险人的保费和代表费’的承保范围,并且尽管原告提出了不诚实的索赔要求,但仍拒绝支付收益,而被告指控其行事方式是按照政府的决定支付保险金,因此无法通过驳回动议否决该索赔要求。
决定日期:2006年9月21日
Fernbaugh诉Metro。生活ins。公司,美国宾夕法尼亚州中区地方法院,编号1:CV-06-1361,2006年美国区。 LEXIS 67765(医学博士宾夕法尼亚州,2006年9月21日)(J.Caldwell)
被告保险人签发的HMO合同涵盖了原告的医疗保健。在一场车祸和解之后,被告要求代位代偿其费用。支付费用后,原告提起了集体诉讼,指控其不当得利,并且留置权违反了《宾夕法尼亚州汽车财务责任法》(MVFRL)第1720条。
MVFRL规定,在因维修或使用机动车辆而引起的诉讼中,对于集体合同或其他类似安排所支付的利益,索赔人的侵权行为追偿没有任何代位权。被告称,由于《 HMO法》第1560(a)条的规定,其不受MVFRL的约束,该条规定HMO不受有关保险公司的州法律的约束。
宾夕法尼亚州最高法院审理了宾夕法尼亚州的恶意判例法,宾夕法尼亚州法院在该法中解释说,恶意法规的表面综合措辞不足以排除对恶意主张适用HMO豁免。根据这一特定的法定解释,法院裁定,尽管MVFRL包括“计划,集体合同或其他安排”,但这并不明确且不够精确,无法适用于HMO。
法院得出结论,HMO免于遵守MVFRL的反代位规定。
决定日期:2006年8月22日
沃思诉 安泰 我们。 卫生保健,2006年EAP 28号,宾夕法尼亚州最高法院,904 A.2d 858,2006年LEXIS 1537(纽曼,J。)
原告向费城普通法院提起了合同违约和不诚实的投诉,特别指出赔偿额少于50,000美元(费城的仲裁限额)。在诉讼期间,针对损害赔偿额是否将分别超过50,000美元,75,000美元和150,000美元的请求,原告做出回应,“无法确定是否应给予恶意损害赔偿”他的损失将超过这些阈值。
承运人将此案移交给联邦法院,并使用此答案辩称,这为移交奠定了基础,因为当事方各不相同,争议金额可能超过75,000美元(司法管辖区的下限)。
宾夕法尼亚州东区美国法院驳回了这一论点,并将案发回。根据适用的法律原则,被告应以大量证据确定“争议金额”超过75,000美元的法律确定性。在仲裁案件中,被告不能这样做,根据州法院的规定,赔偿金的上限为50,000美元。此外,“被告不能仅基于如果判处惩罚性赔偿和/或律师费就可能造成超过75,000美元的赔偿的可能性作为多元化管辖权的依据。”
该原告不会在其对接纳请求的答复中推测该案可能值多少钱并没有赋予管辖权。
最终,尽管提出了争议,但法院认为,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出现了新的信息,且该信息符合确定超过75,000美元的索赔的法律确定性标准,则有可能被撤职。
决定日期:2006年9月28日
霍华德诉Allstate Ins。公司美国宾夕法尼亚州东区地方法院,2006年6月40日。 LEXIS 71915(2006年9月28日编于宾夕法尼亚州)(Stengel,J.)
原告已从被告保险人那里购买了房主的保单。在原告因厕所溢水而遭受房屋损失之后,被告保险人拒绝向原告支付赔偿以支付维修费用和利润(OP),因为原告自己修理了该工程,而不是雇用总承包商。
原告对被告保险人提起了集体诉讼,声称违反合同和不诚实,并对下级法院的即决判决提出上诉。
宾夕法尼亚州高等法院审理了宾夕法尼亚州的判例法,该法表明房主有权在有可能使用总承包商的情况下获得OP,即使未使用任何承包商也是如此。是否合理地使用总承包商取决于损坏的性质和程度以及维修所需的行业数量。
法院认为,如果原告可以确定合理地使用总承包商,则可以胜诉。
因此,法院得出结论,存在一个真正的实质性事实问题,即被告是否通过不按原告的要求付清原告人的恶意行事,并将该案发回进一步审理。
决定日期:2006年9月14日。
Mee诉Safeco Ins。美国公司,宾夕法尼亚州高级法院,第2006号EDA 2005年,2006年PA Super 257(宾夕法尼亚州超级法院2006年)(哈多克,J。)